一、出台《细则》的背景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以来,全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克服机构、人员和技术力量等方面的困难,主动担责,从零开始,边学边做,经过一年的努力探索实践,实现了我省消防审验职责平稳移交。但此项职责技术要求高,又涉及公共安全,与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密切相关,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兼强的全新职责。承接至今,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技术支撑与履职需要仍有较大差距;涉及消防审验环节和部门执法衔接的历史遗留问题多;二次装饰装修审验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难度大等等。
2020年4月1日,住建部颁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51号部长令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消防审验职责调整过渡期结束,进入逐步规范运行期。部长令的一些具体规定,对消防审验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一些具体条款,如审验事项的办理细节等,需要省里结合审验实践进行补充;一些具体要求,如验收备案抽查比例等,需要结合本省消防设计、施工情况予以明确。另外,承接过渡期内,我省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51号部长令出台后,过渡期的政策需要与部长令调整衔接,防止波动。基层迫切需要省厅制定出台政策予以细化指导。
二、《细则》制定的指导原则
(一)问题导向原则。主要根据调研、座谈、走访企业收集承接以来存在的各类问题,通过专题讨论和征求专家、主管部门意见,针对性研究明确,力求能够切实解决消防审验中存在的难点、堵点,切实减轻审验部门压力。
(二)依法依规原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省厅出台的政策指导文件,必须以上位法为依据,在上位法律法规框架内做出细化规定。如部长令明确取消了消防设施检测作为验收的法定前置,对各级消防审验原有工作冲击很大,有的地方呼吁要求继续作为前置,但为确保合法性,《细则》未予以采纳。
(三)实事求是原则。当前消防审验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审验实践的不断深入逐步予以解决,无法在细则中穷尽。能够细化明确的,写进实施细则;对与部门的职责边界、历史遗留问题等无法在细则中明确的,今后通过立法、政策文件等逐步完善。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内容包含正文5章及附则,共计36条。
(一)细化职责分工(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省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消防审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房建市政类项目按照“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非房建市政类其他专业工程,考虑各地队伍建设情况、工程数量情况、消防设计施工和质量情况等差异,授权设区市住建局结合本地情况予以细化。
(二)明确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第五条、第七条)。《暂行规定》只明确工作经费按照《许可法》执行。考虑到住建部门审验技术能力不足等现状,根据《许可法》第55条规定和省财政厅意见,明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关于消防设施检测的选取和从业管理(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一是消防设施检测的从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有关“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由消防部门制定从业条件”的规定,《细则》规定委托消防设施检测的,应选取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的消防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实施,也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加强监管。二是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委托。《细则》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不得强制设置中介前置程序”等规定,同时参照《暂行规定》的表述,不再将消防设施第三方检测作为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前置要件。三是对消防设施检测从业单位的监管。《细则》取消过渡期实施的检测单位之间交叉监督并排名的“双随机”监管做法,在法律框架内,对《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有关弄虚作假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形予以细化。
(四)细化明确消防设计审查要件和办理流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细则》将建设工程分为房建市政类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非房建市政类建设工程,并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近年来工程审批改革工作实践,细化了要件:一是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只做合规性审查;二是针对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条例》有关“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的规定,增加了所在建筑房屋所有权等权属证明材料要件;根据《消防法》有关“未经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不得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的规定,增加了所在建筑消防验收、备案法律文书的要件;根据《福建省装修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装修涉及改变使用功能变更,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增加了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要件。同时,《细则》简化了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受理要件,避免很多装修工程因为无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而无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五)细化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第九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细则》明确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先行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合规性审查,以确保符合法定情形。对展厅、剧场、体育馆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等超出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但技术标准允许采取加强措施的,明确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六)细化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一是补充增加相应法律文书。补充制作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消防验收评定表、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二是明确消防备案抽查比例。对过渡期5%的抽查比例进行了调整,并对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建设工程大幅度提升抽查比例,具体比例包括50%、30%和10%三个档次,其中,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统一提高至50%。三是做好与工程审批制度验收改革的衔接,规定了联合审查时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具体衔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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