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施工评标办法》”),对适用范围、指导思想、依据、原则和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人对类似业绩的设置、编制工程量清单、公布招标控制价要求,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评标规则、专家入选条件、评标委员会义务及职责;初步评审内容和否决投标条件、详细评审内容及信用评价评级结果的运用、评标打分具体办法以明确。
一、出台背景
招投标制度是建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4〕396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日趋完备。随着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招投标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评标办法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修订和完善评标办法,加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关于“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技术规范”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了《施工评标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切实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以及云南省2020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规范和标准,借鉴了兄弟省份特别是经济发达省份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先进经验和做法,6月底形成了《施工评标办法(初稿)》。
7-9月,我们组织省内部分建筑企业对《施工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与会企业对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建议,经进一步梳理完善形成了《施工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10-11月,2次通过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社会、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2次召开专家论证会,面对面听取招标投标专家的意见建议,充实和完善相关条款;书面征求招标代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行业协会和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以及住建部、省发改委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报经政策法规部门作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查后,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解读
《施工评标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对四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一是明确了《施工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评标活动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和行政监管部门;二是明确了招标人对类似业绩的设置、编制工程量清单、公布招标控制价要求;三是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评标规则、专家入选条件,评标委员会义务及职责;四是明确了初步评审内容和否决投标条件,详细评审内容及信用评价评级结果的运用,规定了评标打分具体办法。
第一条明确《施工评标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明确《施工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施工评标办法》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并规定类似工程业绩设置要求。
第六条规定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明确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评标办法的类型分为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
第八条规定资格审查的类型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并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定义。
第九条规定资格预审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方式。
第十条规定资格预审方法的类型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评审因素的内容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
第十二条明确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规定招标人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
第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抽取方式。
第十五条规定评标专家的入库条件。
第十六条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条件。
第十七条明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产生和权利。
第十八条明确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违规情形和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明确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对评标工作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明确评标委员会评标准备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明确评标委员会对政策文件和招标文件理解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规定评审程序的内容,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步评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形式评审时,应当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资格评审时,应当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响应性评审时,应当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明确经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明确经初步审批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三十条规定详细评审的内容,包括技术评审、商务评审、信用及履约能力评审。
第三十一条明确施工总承包项目和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各自技术评审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规定信用评价和评级采信的时间要求,并规定联合体方式投标的信用评价和评级分值。
第三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控制值,明确投标人报价低于报价控制值时,不参与评标指标价的计算。
第三十五条明确了信用评价和评级结果的来源。
第三十六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提交书面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评标办法》的解释权。
第三十八条明确《施工评标办法》的执行时间,原评标办法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