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对《行政处罚法》完成了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调整,并决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亮点一: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亮点二:丰富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
亮点三: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亮点四: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
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亮点五:延长了重点领域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
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亮点六:推动了行政处罚实施权的延伸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亮点七:完善了行刑衔接的制度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亮点八: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是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亮点九:突出了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
一是完善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二是增加证据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保障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亮点十:确立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
将行政执法的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以及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一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二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三是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