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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规范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31作者:admin来源: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我省哪些城市可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哈尔滨市为重点发展城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为积极推进城市。其他城市结合实际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任务。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折,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具体准入退出要求、面积租金标准等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主体是谁?和公租房有什么区别吗?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都可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管理的主体。

  公租房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主要解决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问题。保租房以市场化为主要手段,多主体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在科学评估公租房保有量的基础上,支持各地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四、建设、运营、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1.审批流程。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联合会审并出具“项目认定书”,项目投资主体凭“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分别办理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

  2.土地政策。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财税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落实国家支持住房租赁和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税收政策,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4.金融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市场主体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5.配套政策。鼓励相关城市制定具体的配套扶持政策,可探索试行部分租购同权,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型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热、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确权登记有什么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规范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news_info/1/31/2022-00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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