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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要点提示房屋建筑篇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2-05-31作者:admin来源: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厅

  

  

  房屋建筑篇 第二期

  

  一、关于房屋建筑系统图斑的调查提示

  首先应确定系统图斑位置与现场实际房屋建筑位置是否相符,其次明确图斑内的房屋建筑是否在调查范围之内,查看系统图斑轮廓大小、形状、数量是否与现场房屋建筑一致,如偏差较大需将系统图斑进行新增、绘制、分割、合并等操作。

  (一)经核实,系统图斑中的房屋建筑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或未投入使用以及年久失修或已濒于垮塌等情况需填写不需要调查原因并附现场照片。

  (二)如遇现场实地调查发现有房屋建筑,但无图斑时,需新增绘制房屋图斑,并填写房屋相关信息。

  (三)系统图斑如存在与实际房屋建筑轮廓、位置不符的情况,需对图斑进行图形编辑,使图斑与现场实际吻合。

  (四)图斑数量与现场房屋建筑不符,需对图斑进行重新分割、合并;如遇同一建造方式、建造时间、规划用途等情况的房屋建筑可按照独栋建筑进行调查。

  二、关于房屋类别填写的提示

  房屋类别应根据土地性质进行填报,不同类别房屋建筑需分别填报相关信息。

  (一)城镇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存在的所有住宅与非住宅类房屋。

  (二)农村房屋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存在的所有住宅与非住宅类房屋。

  三、关于建筑地址填写的提示

  建筑地址是指被调查建筑的具体详细地址,并在行政区划内具有唯一性。建筑物附近的道路名称是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标准地名,以便能够精确找到该房屋建筑。

  (一)当房屋建筑地址所在地具有道路街巷及门牌号的,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如部分房屋建筑周边确无道路街巷名称及门牌号的,需填报距离最近道路(公路)名称,同时填写“XX道路名称(国道)XX公里XX方位XX公里处”进行描述(备注中需写明经核实确无道路街巷名称及门牌号)。

  (二)农村房屋中建筑地址“组”,本地区一般指“几队、几社等”,具体“组”需结合实地情况并详细询问当地干部和户主进行填写。

  四、关于城镇房屋名称填写的提示

  (一)单位名称是指房屋使用单位的名称,如“某某公司”等,无使用单位可填写为“无”。

  (二)建筑名称是指被调查建筑的名称,如“某某教学楼、某某办公楼、某某等人的商铺”等。无建筑名称需进行地址描述,如“某某路以南第一排西起第二栋”等。

  五、关于农村房屋建造方式填写的提示

  房屋建造方式应根据实际建造情况进行填写,需与当地村委会或农户沟通确认。

  (一)自行建造指农户自己动手或邀请具有一定施工技能的亲戚好友、村民等人员协助建造,此类建造形式常见于80、90年代之前,此种建造方式应慎重选择。

  (二)建筑工匠建造指农户委托具有砌筑、木工、混凝土浇筑、钢筋加工绑扎等操作技能或房屋建造经验丰富人员进行建造,不必强求是否具有相关证书。

  (三)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指农户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造。

  六、关于质量核查的提示

  各地要高度重视核检工作,调查数据必须经过核检,部分地区大量调查数据未经核检,应做到当日数据当日核检,调查人与核检员不能为同一工作人员。


原文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html/203/40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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