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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2〕21号

发布时间:2022-06-18作者:admin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赵正军:

  2019年9月19日13时,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学校教学楼工程在建项目工地(嘉陵江路与贵州路交口)在组织楼顶建筑垃圾清理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36万元。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湖云谷学校教学楼工程“9·19”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0〕19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组织落实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7号),你于2022年3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16_766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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