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4号
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质量管理,创新监管手段,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评估评分表》和《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质量评估评分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于2022年7月20日前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厅工程消防和建筑设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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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shenpiwxt@163.com
附件: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评估评分表
3.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质量评估评分表
附件1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质量管理,创新监管手段,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含省外、境外企业)工作成果质量评估。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
第三条[监督权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行业质量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质量评估活动的组织实施、异议复核等工作。
第四条[评估内容]勘察设计质量评估属于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现场或驻场技术服务、特殊条款和勘察设计新技术新应用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评估方式]在本年度或上个年度已完成施工图审查(或已实施)的建设项目中,由省级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通过“黑龙江省数字审图备案系统平台”随机选取,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至少抽取1个建设工程项目作为基本成果评估单元,2年内没有成果的单位不参与评估,从业项目较多的单位以随机抽取2个项目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结果。
第六条[信息采集]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评估依托“黑龙江省数字审图备案系统平台”的项目数据;驻场服务质量评估依托“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勘察设计企业驻场服务记录数据;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现场技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等方面依托企业报送的管理制度文件及相关技术服务实施情况,相关佐证材料由勘察设计单位通过互联网上传至“黑龙江省数字审图系统系统平台”质量评估系统。
第七条[评估组织]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成立评估委员会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质量评估。评估委员应在行政监管部门监督下,在省综合设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估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八条[评估标准]勘察设计质量评估实行项目扣分制及奖励加分制,扣分项目满分为250分,加分项目满分为25分。按照计分标准(详见附表)进行扣分及加分,确定评估等级;
(一)按照评估分数的不同,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如下:
优秀等次:评估分≥230分;信用评价总分加20分;
良好等次:评估分≥210分<230分; 信用评价总分加10分;
一般等次:评估分≥190分<210分;信用评价总分不变;
不合格等次:<190分; 信用评价总分扣20分。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违背特殊条款(详见附表)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异议复核]勘察设计质量评估的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估单位。
(一)被评估单位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书面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申请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地)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
(三)市(地)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经复核认定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评估结果经复核认定无误的,予以维持;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地主管部门申请异议核实,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条[评估发布]评估结果记入黑龙江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向项目涉及的建设单位、各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推送,作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选择及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单位,享有第二年免评资格,同时作为国家省市优秀单位和优秀成果的推荐资格;
(二)评估等级为一般等次的勘察设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应书面报送主管部门,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的重点监管对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并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勘察设计行业评优资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作为黑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扣分依据。
第十二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 年 月起生效,暂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