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屋安全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等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为和执行标准,对于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自建房专项整治、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安全风险十分必要。
二是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突出问题的客观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4.29”长沙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就涉嫌虚假,加强房屋鉴定环节的监管已势在必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973号)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条件以及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标准规范进行了原则规定,但随着近年来我省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日益凸显,房屋安全管理压力不断加大。特别当前,自建房排查出大量危险房屋和潜在危险房屋,急需科学鉴定、有效治理。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保证鉴定机构依法依规从事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真实性及科学性,亟需出台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的指导意见。
三是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的现实需要。目前,我省的房屋安全鉴定存在鉴定机构不明确、鉴定标准执行不严、鉴定报告格式不统一、鉴定程序不规范等现象。为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秩序,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八方面,从总体要求、强化鉴定工作责任意识、严格执行鉴定技术标准、严格鉴定机构选择要求、严格规范鉴定机构行为、加强鉴定工作监督管理、加强鉴定结果录入管理、做好房屋安全风险防范等方面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作出规定,提出监管要求。
(一)总体要求中明确提出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明确了鉴定单位。《指导意见》明确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具备开展鉴定工作所需的设备、场所、技术人员和结构分析能力,并满足相应条件。
(三)对鉴定行为进行规范。一是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并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定机构不得超越业务能力承接鉴定任务,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不得迎合委托方的意图出具不实鉴定结论。二是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鉴定单位签订鉴定合同,并承担鉴定费用。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四是鉴定过程应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现场重点部位须留存影像资料。鉴定报告应包含检测结果、结构分析、鉴定结论、处置建议等,应当经检测鉴定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编制、审核并签字确认,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法人章)。
(四)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监督检查,结合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等工作要求,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信息、鉴定操作流程、现场检测信息记录、鉴定结论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抽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二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单位,应当执行我省工程设计和检测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监管。三是加强鉴定结果录入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出具报告,将鉴定活动相关资料归档并长期保存,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影响房屋建筑安全使用的情形,鉴定机构应第一时间告知鉴定委托人,并报告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鉴定结果整理归档,录入房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系统,确保鉴定结果录入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