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简化分级标准、优化定级流程、强化事中监管”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断优化本市建设工程综合风险定级,强化质量安全差别化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工程规模、周边环境、规划用途及人员密集情况、超规模危大工程数量等因素确定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综合风险分级表详见附件)。综合风险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
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控平台”)通过自动归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完成工程综合风险定级。未通过自动归集信息确定综合风险等级的工程(如办理施工登记意见函的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未定级工程等),建设单位项目部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项目部应登录风险分级管控平台进行综合风险定级。
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将工程综合风险等级信息共享至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监督执法平台”)。
三、市、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综合风险等级开展相应频次的监督检查。
工程综合风险为低风险的,取消首次监督会议,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会同安全监督机构仅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对于新建、改扩建项目宜在工程结构施工阶段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内部装修项目应当根据工程施工进度以及技术特点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时间不超过1天,形成北京市低风险建设工程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表,且不再另行通过“双随机”方式开展。
工程综合风险为一般风险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3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1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竣工验收或联合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工程综合风险为较大风险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4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2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竣工验收或联合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工程综合风险为重大风险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工程受到安全质量类行政立案处罚、通报或发生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低风险工程风险等级应升级为一般风险,其他风险等级工程应至少增加一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四、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该工程及其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京总承包的其他工程的综合风险等级应动态升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升级后的综合风险等级调整监督检查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工程发生一起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该工程综合风险等级直接升级为“重大风险”,且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京总承包的其他工程综合风险等级提升一级(重大风险工程应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即:低风险升级为一般风险,一般风险升级为较大风险,较大风险升级为重大风险。
工程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或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该工程及其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京总承包的其他工程综合风险等级均升级为“重大风险”。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升级监督执法平台和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实现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下发以及整改报告在线提交审核功能。市、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登录监督执法平台下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应登录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查看工程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并逐条对照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要求形成整改报告,扫描后通过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提交。整改报告自动共享至监督执法平台,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平台对整改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并在下次现场监督检查时核对整改报告原件。原则上,参建单位已提交电子版整改报告的,无需再提交纸质版整改报告。
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复核工作,复核可采取现场复核或非现场复核方式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区实际制定现场复核标准。
六、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按照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分类实施。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施联合验收;较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具备成熟验收条件的基础上,鼓励实施联合验收;重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不建议实施联合验收。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可实施联合验收项目的指导,提高联合验收实施率,做到应施尽施。
现场联合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通过查看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看工程实体质量,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检查情况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通过监督执法平台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还未定级的工程应按附件1、2标准进行定级,原《关于优化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2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4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强化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120号)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