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科字〔2022〕13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改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通知》(晋建科字〔2020〕91号),试点项目和企业加强了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应用数量和质量均有明显提高,为进一步提升BIM技术应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应用要求
(一)落实试点项目主体责任。试点项目建设单位是BIM技术应用的第一责任人,在项目立项、招投标和工程实施等环节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项目立项时,应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定BIM实施方案,明确BIM应用总体目标、实施内容和交付标准等要求,BIM应用服务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约定参建各方BIM应用要求、交付标准及信息安全责任。项目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应向属地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相应的BIM设计、施工资料等。
(二)明确试点项目应用要求。试点项目各参建方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开展BIM应用。设计单位应建立基于BIM的工程协同设计模式,按照《山西省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标准》推行BIM正向设计,并实现轻量化模型交付。施工单位应按照《山西省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等要求,进一步深化BIM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推进BIM施工和竣工交付。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当与施工企业建立协同应用机制,完善标准化BIM产品库,提升数字设计能力,助力新型建筑工业化。
(三)其它试点应用要求。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开展全生命期BIM技术应用。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在BIM竣工交付的基础上制定BIM运维方案,建立管理平台,实现空间、资产、设备、能源、应急等综合运维管理服务功能。试点企业自行开展的BIM应用,在工程实施阶段和项目完成后,应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阶段性BIM文件。
二、加强过程管理
(一)建立试点应用台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试点项目和企业的全过程管理。督促试点项目单位和企业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工作,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建立试点项目和企业管理服务台账,及时掌握BIM实施进度,根据进展情况适时开展阶段性成果检查和验收,确保BIM应用真实、有效。
(二)加强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BIM推广应用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计划,在项目监管中落实有关应用要求。试点项目招投标时,应严格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没有明确BIM应用要求及资金投入的,应督促落实;评标中,应将BIM应用情况作为主要评审内容之一。项目实施期间,应对BIM设计、施工成果质量与深度进行核验审查。开展全生命期BIM应用的试点项目,还要加强对运维阶段BIM应用的指导。
三、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BIM技术应用是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推动建筑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在项目招投标、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验收、档案归档等环节,加强对试点项目BIM技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推动BIM技术水平的提升。
(二)开展考核认定。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改区建设管理部、各试点企业要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通知》(晋建科字〔2020〕91号)要求,每月22日前,将本月BIM技术推广工作情况报告及《BIM技术应用项目汇总表》报厅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处。12月报送材料时,各市要组织各试点项目和所属试点企业(每个试点企业至少1个)报送BIM应用的具体情况(报送要求见附件),省属试点企业可直接报送。鼓励其他有BIM应用的非试点项目和企业报送应用情况。我厅组织专家对BIM应用的深度和质量进行审查,达到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认定为“具有BIM技术应用能力的企业”。同时遴选一批研发水平、应用效果、创新点突出的项目,认定为“全省BIM技术应用优秀案例”,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激励扶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大对认定的试点企业和优秀案例的宣传、推广和奖励激励。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时应考核企业的BIM技术应用能力,对认定为优秀案例的主要参与单位和个人在城乡建设领域评优评先中应予以优先考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1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