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通过网上在线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登录北京房屋租赁服务平台,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开展网上即时办理。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居间合同中告知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商办房屋的,应代理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商业办公房屋或居间成交并接受委托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北京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四、如不便开展网上办理的,当事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及复印件,前往租赁房屋所在区住建(房管)部门办理。
五、其他非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参照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
附件:1.商业办公房屋(非居住)租赁登记备案材料
2.商业办公房屋(非居住)租赁网上登记备案操作指南
附件2商业办公房屋(非居住)网上租赁登记备案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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