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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3作者:admin来源: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如何申请公租房保障?

  由户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常)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同意市、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建、民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等部门按照要求完成初审、联审、公示等环节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二、申请公租房保障需要什么材料?

  公租房申请表;诚信承诺书;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还需要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三、申请租住公租房是什么流程?需要等多久?

  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确定后,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保障对象按照配租方案,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相关部门对意向登记的保障对象进行复审。采取随机摇号为主,综合评分为辅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并进行公示。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租房,配租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登记为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不超过3年。

  四、公租房可以续租吗?

  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在合同内约定。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期届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续签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五、租住的公租房可以调换吗?

  配租对象选择公租房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在承租人双方自愿调换的基础上,可报请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由其组织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六、通过审核确定为保障对象后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定期走访、日常巡查、抽查检查。在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且应当在发生变化20日内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县(市、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

  七、什么情况下会被收回公租房?

  承租人购买、受赠或继承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已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不告知的或经催告拒绝退出的;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出借、转租、闲置或擅自调换公租房的或者擅自对公租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的;将公租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租房保障有什么后果?

  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已经获得公租房保障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责令限期退出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往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news_info/1/31/2022-00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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