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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单位应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2-09-24作者:admin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近日,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规范管理。

  通知要求,各缴存单位应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及个人代扣代缴部分汇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应及时完善单位对公账户信息,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实时结算”或“转账”进行汇/补缴。

  通知明确,建立缴存资金规范管理审核机制,坚持“对公账户、先登记、一次性”原则,为有效管控缴存资金挂账问题,凡缴存单位出现未经单位对公账户进行缴存造成资金来源无法识别的;或缴存单位未经登记直接将资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的;或存在多缴、少缴、错缴等情形之一,造成当月缴存资金无法分配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将原路径退回全部资金。(供稿: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刘坤)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ebei.gov.cn/xinwenzhongxin/shixiandongtai/202209/t20220916_317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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