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通知,决定拓展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范围,明确在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磷石膏建材做到应用尽用。
根据通知要求,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的省、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采用磷石膏抹灰砂浆、磷石膏墙体(砌块、条板、喷筑墙体)、磷石膏自流平、磷石膏市政管网建材等磷石膏建材(建筑外墙、承重墙以及防水、 防潮功能部位除外)。同时,在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财评、施工许可、工程施工时,应落实推广应用磷石膏建材工作要求,对磷石膏建材做到应用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