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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1作者:admin来源: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市函〔2023〕66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池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活动,现就加强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

  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进行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凡同时满足各评价项最低分值要求的,即可认为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的相关规定。

  二、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模式。其中,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并根据装配式建筑设计情况在设计概算中计算造价成本。推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形成“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

  三、优化招标方式

  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工程总承包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核准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除资质条件外,投标人应具备装配式建筑施工经验,以提供的近五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

  四、规范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具有构件生产能力、投标人承诺的更高装配率作为加分项,并明确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具有构件生产能力,不得限定构件供应方式。

  五、严格资质资格管理

  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从事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套筒灌浆、预埋件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需按规定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六、完善评标办法

  装配式建筑项目评标应符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22〕453号)的规定。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可以在投标人技术实施方案、总承包管理能力、施工工艺、信息化管理水平、信用状况、构件生产商生产能力等方面设置评审条款。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由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评定分离”定标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七、优选评标专家

  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至少有2名预制构件生产和装配等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专家。评标专家应熟悉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或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包括项目管理、造价、设计、施工、质量检测、构件部品生产和科研咨询等。

  八、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将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活动纳入到招标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要完善本地区招标投标管理规则,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入库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活动,强化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前装配率的评价工作,不得借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名义随意改变招标范围、方式及法定程序,变相实施虚假招标。

  各地在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551-62871559。

  

  

  

                                2023年2月9日

  

  


原文链接:http://dohurd.ah.gov.cn/wjgk/tfwj/56628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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