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为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制度,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审核流程、配租管理、租金管理、退出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将为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支持。
《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未在本市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关于租户最关心的租金,《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初次定价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
在租金支付方面,《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在配租管理方面,明确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住房困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同时,《办法》也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存在《办法》中规定的退出情形的,比如因不在贵阳市工作、居住的;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