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23〕10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审批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2023年3月10日18时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延期申请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到期需办理延期申请业务的企业,资质证书自动延续。其它变更、注销申报事项正常受理。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
咨询电话:行政审批窗口 0951—6982782
建筑管理处 0951—5011154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0951—5179565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