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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指南》 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

发布时间:2023-04-01作者:admin来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

  《指南》包括总则、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附则共8章49条内容,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指南》明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建设工程标准进行施工。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确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工作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分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与安装三个阶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该阶段应完成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是否已按设计文件实施,并满足《需求标准》及国家、地方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应形成书面文件。

  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涉及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内容有不明确或错漏之处,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由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原节能评估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其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的相关性能不得低于《需求标准》、国家和地方其他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采购人、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现场。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活动。当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或《需求标准》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当发现工程设计违反上述要求时,应报告采购人由其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流程,加强对项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监督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应针对相关的政策实施内容、技术要求、工作流程等,积极开展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培训工作,确保全面贯彻执行政策要求。

  《指南》同时明确,竣工验收前,采购人应组织对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造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率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申请获得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标识。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


原文链接:http://hnjs.henan.gov.cn/2023/03-28/2715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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