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号),结合汶川、玉树、芦山地震灾害抗震救灾经验,我部修订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9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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