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函〔2023〕262号
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成效,提升科技项目质量,决定对在研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21—2022年立项且未验收的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
二、评估内容
对照项目立项申报书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1.项目资金配套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
2.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3.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技人才队伍培养。
以2023年5月10日各项目进展情况为准。
三、评估流程
1.项目承担单位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整理各类项目材料,填写“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自评报告”(见附件)一式两份,于2023年6月1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联系人:唐婷婷,电话: 0951-5155891,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路106号国贸中心A座三楼),由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在6月下旬开展评估审核(根据需要开展实地查看),并提出工作建议。
2.各在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写“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认真编制“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自评报告”,并对提交材料进行自评,确保数据及进展情况真实。同时,准备项目进展情况汇报ppt,汇报时长控制在10分钟以内。
3.本次中期评估结果将公开发布,作为后期验收结题的参考依据。
附件:1.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
2.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自评报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