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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 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8作者:admin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发〔2023〕232号

  各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物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中组发〔202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要求,本市决定在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中开展“加强物业管理,共建美好家园”(以下简称“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践行为群众办实事,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全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中开展共建美好家园活动。以建立物业管理多方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为重点,统筹推进党建引领、精神文明建设、街道(乡镇)属地管理、规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等工作,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到2023年底,建成一批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环境宜居、特点鲜明、群众满意的美好家园,以点带面,促进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强化社区物业行业党建联建,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和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领导作用,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的指导,持续健全完善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和协调共治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作为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补齐物业管理短板,破解居民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问题,提高业主自我管理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居住生活需要。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持续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以高质量物业服务推进美好家园建设。

  三、工作内容和具体安排

  (一)市级统一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7月在全市部署开展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创建活动要围绕落实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方责任,发挥社区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通过多方协商共治打造和谐美好家园,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让业主(物业使用人)感受到物业项目的变化,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二)各区组织开展创建。各区选择物业管理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住宅物业项目对照选树标准开展共建美好家园活动。选树方式上,各区可以组织全区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开展全面创建,最后结合创建情况推选出不多于10个住宅物业项目为区级美好家园;也可以按照自愿申报、提前审查的方式,直接选定不多于10个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开展创建活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认定为区级美好家园。住宅物业管理项目较少的区可酌情减少创建数量。区级美好家园创建应于9月20日前完成。

  (三)选树市级美好家园。各区于9月20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区级美好家园创建情况,并在区级美好家园中选出2-3个项目参加市级美好家园评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选树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活动效果评价,推选出20个市级美好家园。

  (四)部级典型推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个市级美好家园中,选择出创建活动具有首都特色、经验可推广可复制的3个美好家园典型案例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五)总结经验。各区梳理总结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汇总形成创建活动总结,于2023年9月20日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全市创建活动总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充分认识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重要意义,将活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实施,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推动活动开展,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做好工作评估。各区要将居民满意度作为评价活动的首要标准,有条件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共建美好家园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要做好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结合先进基层党组织、最美物业人评选等活动,选树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发动主流媒体和行业媒体广泛宣传,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北京市美好家园选树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联系人:郭爱爱;联系电话:010—55597735)

  


原文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fwgl/wyglxx/wyglxx/326155977/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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