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于2023年7月11日印发,根据《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省厅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进行修订,形成《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共计六项内容,明确了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及方式、信息审核管理、计分规则、异议处理方式以及其他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调整优良信用加分指标
1.优化经营指标计分规则。修订合同额、施工产值、计分规则并采用分段线性插值法,删除税收指标。
2.优化优质工程分值。根据现行闽江杯省优质工程的评选工程规模,调整各类工程项目。进一步优化加分规则,采用分段线性插值法。
3.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结合我厅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用评价成果。
4.引导装配式建筑发展。增设装配式建筑评价指标,优化调整科技进步奖的分值构成。
(二)优化调整不良信用扣分指标
1.减少部分违法行为扣分值。针对企业集中反映原评价标准的“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以及违法占道施工等行为扣分值过高”问题,坚持“罚纠并重”原则,下调扣分值并设置扣分限值,兼顾依法保护环境、合理保护企业利益。
2.增加对企业拒不履行义务的惩戒。针对日常监管存在企业不配合信访处置、不配合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增设了相应扣分条款。
3.调整信用信息采集时间。将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有效期从原先规定的1年缩短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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