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事件报道 > 北京市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收费 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不得重复收取垃圾清运费 不得收取室内装修管理服务费、保证金、押金

北京市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收费 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不得重复收取垃圾清运费 不得收取室内装修管理服务费、保证金、押金

发布时间:2023-08-26作者:admin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京建发〔2023〕277号),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收费。

  《通知》明确:自8月21日起,北京市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是北京市委市政府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针对群众投诉较高的“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和收费存在乱象”问题整改整治的重要举措。日常生活中,多数业主对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收费标准、内容等不了解,物业服务人在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时,存在业主拒交,或者物业服务人重复收取的情况,进而引发了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间的矛盾。同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高、装饰装修保证金退还难的问题也一直是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为切实将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具体行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党组向前一步,主动治理,出台《通知》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要求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应当强化党建引领行业治理,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主动落实相关要求,拒不落实的,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要予以通报。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拆除、改造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


原文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xwfb/436198199/index.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