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维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业主大会划转专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划转后专维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和应急支取预案,必要时可委托专业财务人员给予支持。业主大会划转后专维资金除可以办理定期存款或委托开户银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外,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理财或投资以及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二、专维资金划转后需要使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或按照应急情况下使用专维资金程序,并报属地区住建委(房管局)备案后使用。
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不得通过非柜面渠道划转资金。
三、专维资金划转后的业主委员会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时,属地街道(乡镇)应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凭借街道(乡镇)出具的备案证明,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专维资金的划转。
因业主委员会发生变更引起银行账户或者银行预留印鉴发生变化的,属地街道(乡镇)应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街道(乡镇)应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变更情况书面告知属地区住建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区住建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应做好对以上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开户银行应当每季度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维资金对账单,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季度一次与开户银行核对专维资金账目。业主委员会应将收到的对账单及时抄送属地区住建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并将专维资金账目向业主、售后公房售房单位公布,业主、售后公房售房单位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业主委员会应协助提供业主、售后公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专维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服务。
五、专维资金划转后的业主委员会出现期满未能换届、集体辞职等不能履职又不能及时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影响专维资金使用的,或业主委员会因管理能力不足等原因主动向街道(乡镇)提出有关申请的,街道(乡镇)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共同决定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将专维资金余额交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严禁向开户银行索取或收受任何好处费,一经查实街道(乡镇)应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开户银行不得违规为业主委员会办理违反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的专维资金使用支取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资金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专维资金开户银行的考核测评,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得再作为开户银行,涉及违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应及时将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办理划转专维资金情况书面告知属地街道(乡镇),属地街道(乡镇)应建立专维资金划转后的业主委员会名录库。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要做好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的指导监督。
九、区住建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会同属地街道(乡镇)建立有关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划转后专维资金使用管理的联合监督,发现专维资金涉及违规使用的要及时纠正,确保专维资金使用安全。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代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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