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9号)有关精神,鼓励统筹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筹集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权属人利用项目宗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筹集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关工作。
本通知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各级政府认定或授予称号的孵化器、文化创意产业园、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园、提质增效产业园、特色园、物流园、总部基地、生态农业园区以及按各区意见认定参照管理的相关园区。
二、建设筹集渠道
(一)建设方式
各区住建部门要主动与各区规自分局等有关部门对接,在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和项目清单时,对尚未完成土地出让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项目自身需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申请使用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住宅。
(二)筹集方式
各区住建部门要会同区产业园区主管部门,主动向各产业园区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鼓励工业项目已建成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存量建筑,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畴。
三、优惠政策
(一)税费优惠
园区内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计划后,可申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凭认定书在有效期内享受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如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采暖费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等(根据项目情况全面或部分享受优惠)。
(二)信贷支持
加大对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三)租赁对象
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坚持供需匹配,着力解决园区职住平衡,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赁为主。在保障产业园区内员工的基础上,如有富余的,由园区管理机构自主决定是否对接园区周边新市民、青年人。
(四)租金价格
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参照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园区管理机构应科学合理进行租金定价,由持有运营单位评估确定后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
(五)服务指导
各区住建部门对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在建设手续推进、设计方案审查、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主动服务对接,提供企业服务包。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相关运营主体依法依规独立自主运营。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