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律知识 > 关于修订《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和《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有关条款的通知 ( 2023-08-19 )

关于修订《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和《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有关条款的通知 ( 2023-08-19 )

发布时间:2023-09-14作者:admin来源: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索取号 3589258689/2023-00126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建管〔2023〕437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建管〔2023〕437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和《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及其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进一步打击信用分刷分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对《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沪建建管〔2020〕304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和《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384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通知》)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关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业绩计分限制

  对《信用评价标准》第四条(一)工程业绩信息 2.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业绩的计分规则第二款调整如下:

  仅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等其中任一类单项资质的企业,按其所属类别合同业绩计分。

  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业绩计分,其专业分包合同业绩不计分;但业主直接发包或暂估价招投标方式发包的专业合同业绩除外。

  凡具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其劳务分包合同业绩均不计分。

  二、关于专业奖项分值调整

  对《信用评价标准》第四条(三)项目奖项信息调整如下: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项计0.5分。

  三、关于取消“两选一”的筛选标准

  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调整如下:

  为保证合理的潜在投标人数量,采用投标人筛选的,应当合理设置信用分值,最低信用分值不得低于60分,最高不得超过72分(含)。

  四、工作要求

  建筑业企业应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禁止建筑业企业通过业绩弄虚作假、重复刷分等行为骗取信用分。一旦查实企业存在上述行为,涉及建筑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处信用分扣10分一年。市、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行为的监管,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五、实施日期

  上述修订自2023年9月15日起生效,《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沪建建管〔2020〕304号)和《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384号)中原有条款与本修订通知不一致的,以本修订通知为准。

  

  2023年8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zjw.sh.gov.cn/jsgl/20230913/ee2bd9800a964fe48f99d71044c9145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