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函〔2023〕53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有关工程标准的通知》(国办电证函〔2023〕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持续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决定自2023年10月20日起,在我省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权限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列入本级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紧扣利企便民,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推进电子证照规范高效开展,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按照“谁制发、谁校核”原则,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子证照信息进行校核、纠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信息并及时推送至省级平台。
二、全面推行电子证照
(一)电子证照启用。自2023年10月20日起,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我省新办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启用电子证书,同时停止印制同名纸质证书。通过办理相关业务换发为电子证书的,在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书继续有效。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布电子证照办理、查询、验证服务入口及操作指南。方便申请人登陆市、县相关审批系统申报、查询电子证书的详细信息和状态或自行下载、打印和使用电子证照。
(二)统一制证标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机关要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附件1)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附件2)要求,开展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规范数据信息内容、证书样式和编码规则,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切实做到照面规范、内容全面、数据真实。各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辖区内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后,同步注销相应使用登记证书。
(三)强化信息管理。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证书审批、业务数据整理及推送、二维码获取、电子证照制作、信息归集、变更维护等工作。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级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部、省、市、县四级联动,避免“数据孤岛”,实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检测、验收、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一次办。
(四)电子证照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在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9月18日前明确业务、技术联系人,并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附件3)反馈至我厅信息中心邮箱(1289095380@qq.com)。
(二)请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信息接口建设、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工作,并出台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
(三)请各市抓紧做好市级现有审批系统接口建设、改造工作,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办理现有存量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换发电子证照业务,12月20日前完成证照的全量制证、同步更新。各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确保电子证照换发工作高质量开展。
业务咨询电话: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0551-62871537
技术咨询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0551-62871997
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
2.全国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pdf
全国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docx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