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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缴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3-09-26作者:admin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正式印发《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和《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试点工作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3年4月,包头市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为第二批7个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城市之一,成为自治区唯一的试点城市。本次试点聚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体系,确立“自愿缴存,灵活取用;补贴激励,存贷挂钩;资金统筹,分类核算”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试点对象、缴存机制、存贷政策、风险管控、转移接续等相关工作内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性。

    明确缴存对象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范围之外的,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

    建立灵活缴存机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缴存协议管理,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充分满足个性化缴存需求。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账户可自由转换,并支持异地转移接续。

    稳步落实使用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可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购房、还贷、租房等提取使用政策,在未贷款或贷款已结清后可自由退出,并提取自愿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独立核算管理,单独设置资金池。建立资金平衡调剂机制及流动性管理机制,强化信用风险防控。

    拓宽资金融资渠道。在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有偿拆借资金、“公转商”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流动性,防范流动性不足风险。

    强化政策系统合力。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缴存时间一年以上,且从未进行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的,销户退出时给予适度缴存利息补贴。

    “通过开展试点,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受益面,保障广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权益,同时充分发挥试点效应,激发市场经济主体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助力我市‘双招双引一优化’发展战略。”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光说,下一步,将按照既定的实施步骤,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按时落地实施,切实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摘自新华网2023.09.24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dfxx/202309/20230925_774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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