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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 ( 2023-10-09 )

发布时间:2023-10-09作者:admin来源: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区域绿色生态规模集聚效应,助力上海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进一步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主要修订内容

  (一)拟定新一轮工作目标

  1、继续开展第二轮试点创建。为了进一步提升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能级,继续发挥试点示范的引领作用,本次修订要求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继续做好样板引路工作,好中选优,至“十四五”末,继续开展第二轮(星级)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创建工作。

  2、提出重点区域全域发展要求。在新的发展形势下,为了更好地发挥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溢出效应,本次修订在各区至少创建一个试点城区的基础上,要求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五个新城”等重点区域全面执行绿色生态城区标准,编制绿色生态专业规划,在更大范围、更大尺度上统筹重点区域的绿色生态联动协同发展。

  3、推进试点城区验收工作。部分第一轮试点城区建设已初具规模,如徐汇滨江、前滩等,下一阶段拟推进已建成试点城区的验收工作,至“十五五”末,力争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城区。

  (二)重新界定用地规模

  1、加强绿色生态规划与法定规划体系的衔接。本次修订一方面对原来的城区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新建城区由原来的不小于1平方公里扩展至相应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另一方面对绿色生态规划方案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衔接提出建议,要求在城市设计阶段同步编制绿色生态规划方案,对即将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建城区,将绿色生态规划方案核心理念与要求融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2、结合城市更新(区域更新)落实绿色低碳内容。上一轮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创建主要以新建城区为主,为了更好地响应本市当前城市更新工作要求,本次修订与《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进行衔接,要求更新城区与区域更新的用地范围保持一致,用地规模不宜小于0.3平方公里;对于开展区域更新的项目,在编制区域更新方案时应同步编制绿色生态规划方案,并将其纳入区域更新方案中,旨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系统落实绿色低碳相关内容。

  (三)主要内容对接新发展理念

  1、贯彻落实“双碳”战略要求,增加全过程碳排放控制措施。为了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的降碳要求,本次修订对绿色生态城区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阶段均提出了控碳管理要求——在规划设计阶段应明确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并制定分阶段的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在建设阶段增加了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建筑、光储直柔控制指标;在运营管理阶段,要率先在试点示范城区开展碳计量和碳核查工作,并对城区各个系统全环节碳排放进行实时追踪与监测,目的是用量化的碳排放数据来评估实际降碳效果,旨在确保绿色生态城区持续节能降碳。

  2、提升绿色生态城区数字化管理水平。在本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本次修订提出绿色生态城区要加强数字化技术应用,鼓励试点示范城区采用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辅助城区管理,并加强与智慧系统建设和功能整合,目的是用数字化手段和技术赋能城区治理,提高城区绿色低碳运营管理水平。

  (四)完善全过程管理要求

  1、增加阶段性评估环节,加强过程管理。首批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创建已近4年,针对试点城区建立“一年一自查,三年一评估”的滚动式评估体系,对试点城区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的落地实施情况进行持续性跟踪和指导。

  2、将原来示范城区的自愿申报调整为终期验收,形成闭环管理。本次修订将原来示范城区的自愿申报调整为终期验收,形成闭环管理,新建城区内主要道路、管线等市政设施建成,以及至少50%地块完成建设,且近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中的项目全部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后,或更新城区内近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中的项目全部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验收评审,评审通过的,授予示范称号;评审不通过的,取消试点称号。修订后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形成了“试点创建——阶段评估——终期验收”的闭环管理流程,以保障试点创建之后的绿色生态指标和方案落地实施。


原文链接:https://zjw.sh.gov.cn/gzdt/20231009/dc3334b442464faa81f4e09d9939f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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