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函〔2023〕65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统一委托审批权限,我厅决定停止委托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关于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225号)停止执行。各审批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已受理审核中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
二、在试点期间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资质证书延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审批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资质标准,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回头看”,重点核查核准企业的业绩、人员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处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回头看”情况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四、停止委托后,各审批试点县(市)承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按我厅《关于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18〕2763号)要求,仍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五、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中,要完善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和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审批工作要全程留痕,坚决防止出现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程跃东;电话:0551-62871925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