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消)发〔2023〕20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勘察成果专用章、设计出图专用章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与所延续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申请重新换章。
二、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勘察成果专用章、设计出图专用章日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日期与之相应顺延,保持一致。2023年12月31日后企业资质届满的,按照资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应申请重新换章。
三、勘察成果专用章、设计出图专用章制式及规格尺寸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及审查专用章制式的通知》(宁建(消)发〔2020〕1号)的监制内容和制式制作。
四、请各勘察设计企业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换章工作。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图纸审查前,认真核对施工图审查文件加盖的出图专用章,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若执行中遇到问题,可书面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联系电话:0951—503169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