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方便居民出行、提升居住品质的民生工程。2019年8月我委等七部门制定施行的《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在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纳入“完善类”改造内容。为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提炼总结我市三年加梯工作,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对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意见》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2号)等有关规定。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表决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相关规定,修订了加梯表决方式。相关表述修订为:“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栋(门)全体业主(承租人)意见,经本栋(门)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同意后,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承租人)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承租人)同意”。
(二)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协商调解
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进一步细化了加梯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等协商调解程序。特别明确“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三)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会商环节
为提高加梯审批效率,进一步明确“联合会商”的工作要求。特别明确“各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要求,组织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财政、民政、人防等部门对申请人或实施主体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会商。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会商意见”。
(四)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使用维护
为解决加梯后居民的“后顾之忧”,增加“使用维护”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未委托管理的,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