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有效管控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庆市自2004年建立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其指导建筑施工的科学性及规范性,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导则的通知》(建办质〔2021〕42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等最新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修订出台了《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细则》)。
加强危大工程管理是有效管控和化解重大事故风险的重要抓手。《细则》于2021年下半年开始研究编制,并多次在全市范围内征求意见,汇集了相关单位经验。制定和推广应用《细则》,对于督促参建各方和主管部门强化风险管控意识、落实风险管控责任、细化施工过程防范措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保障施工过程安全平稳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地方特点
《细则》有以下地方特点:
(一)进一步补充了危大工程范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范围基础上,结合重庆山地城市施工条件,将重庆市危大工程范围(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扩充到11个类别40个子项,更加符合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需要。
(二)进一步细化了参建单位责任。将重庆市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相关要求纳入《细则》,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危大工程现场监测等参建单位的责任划分更清晰。
(三)进一步明确了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措施。从危大工程辨识、方案编制、方案审核、危大工程交底、危大工程验收和危大工程销号全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5章41条,主要包括五大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危大工程定义。《细则》明确了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细则》根据住建部明确的危大工程范围,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形成了我市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对人工挖孔桩、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挂篮等危险系数高的分部分项工程,明确纳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管理。
二是强化各方主体责任。《细则》系统规定了危大工程参与各方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健全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周边环境以及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现状等资料,并办理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书面移交手续。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高回填土层、渗水段、煤层瓦斯穿越段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三是确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制度。《细则》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导则》等要求,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方面要求。《细则》还要求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对论证报告负责,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四是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细则》对危大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出相关详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要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在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全过程参与安全管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带班情况和旁站情况应分别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五加强监督及执法管理。《细则》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应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结合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进行抽查检查。监督抽查检查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