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管〔2023〕18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轨道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实施以来,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挥了较好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轨道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人工费拨付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资专户人工费拨付比例
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工资专户人工费按已完工产值(扣除钢箱梁、轨枕及道岔等材料费)的拨付比例调整为:装饰装修工程为25%,轨道(铺轨)工程为15%,隧道工程为20%(其中采用盾构、TBM法施工为15%),桥梁工程为20%(其中跨江桥为15%),其余为20%。
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工资专户人工费按已完工产值(扣除设备和材料费)的拨付比例调整为:机电(风水电)安装、系统设备工程为15%,其余为25%。
施工许可范围包含装饰装修、隧道、桥梁、轨道(铺轨)、机电(风水电)安装、系统设备等两种及以上专业类型的轨道交通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比例,分别计取各专业类型的人工费。
实际执行过程中,当按上述规定比例拨付的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实际工资时,应以实际工资数额为准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
二、允许工资专户结余资金转出
(一)转出条件。在建轨道交通工程,按人工费拨付比例调整前后计算存在差额、工资专户有结余资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一次性申请转出差额部分,具体转出金额由建设单位确定:
1.按调整后比例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工资专户的;
2.认真执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近一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3.申请结余资金转出前,已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二)转出程序。工资专户结余资金转出程序按《关于优化调整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20〕7号)有关要求执行,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首要”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按月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若按规定比例计取的数额不足以支付当月人工费的,应按当月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合理把控施工总承包企业结余资金的转出,若项目结余资金转出后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要以应付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做好农民工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对申请结余资金转出事宜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予以通报且后续在建项目不得允许申请转出工资专户结余资金。
(三)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核实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情况,认真审签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结余资金转出申请;发现项目现场有拖欠工资隐患或投诉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应及时通过工资专户管理系统复核结余资金转出申请,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工资专户结余资金转出的相关事宜。
四、其他
(一)本通知发布后,在建项目只可申请一次结余资金的转出。后续工资专户管理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22〕4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颁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农民工工资专户结余资金转出申请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