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规〔2023〕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黑政办规〔2022〕6号)、《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黑建规范〔2022〕11号)、《关于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黑建工〔2022〕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纳入安全施工费,对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HLJD-FY-2019)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1.2023年1月1日前已全部完工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部分完工建筑安装工程已完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原费用标准执行。
2.2023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结转工程未完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下表进行调整:
3.2023年1月1日后已开展过程结算、但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可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找补。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竣工结算已完毕的工程不再找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