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维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厅根据最新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对现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进行了调整,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现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情况反馈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时间自2023年8月10日始至9月20日止。
二、意见建议情况
公示期内,共收集到11条意见建议。
1.关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1)编号:320217453000;行为名称: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处罚
建议: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如未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视为未履行。建议裁量基准以是否按照要求整改进行幅度区分。
(2)编号:320217477000;行为名称: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罚
建议:意见稿中是否影响通行是从道路交通的角度裁量,作为市容条例设定的违法行为,建议主要从市容管理的角度设定裁量基准,如占道面积、是否采取改正措施、违法频次等。
(3)编号:320217479000;行为名称:对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处罚
建议:是否造成不良影响难以认定,建议以是否采取改正措施等设定基准。
(4)编号:320217692000;行为名称: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其用途,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建议:意见稿中设定的情形都是拒不改正的情况,建议补充按要求改正的情形。
(5)编号:320217715000;行为名称: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建议:是否造成不良影响难以认定,建议以是否采取改正措施等设定基准。
(6)编号:320217435000;行为名称: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建议:增加“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情形描述及相应裁量幅度。
(7)编号:320217826000;行为名称:对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处罚
建议:“逾期两个月以上不改正”的情形,裁量幅度金额最高标准有误,非1000元而是2000元。
(8)编号:320217894000;行为名称: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建议:该条法律依据缺少《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建议补充。
2.关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3版)
建议:随着法律的更新和地方法规没有在基准中,建议对裁量基准没有设定的处罚事项增加处罚标准的规则,罚款数额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可以按中间倍数偏轻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可以按平均值偏轻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
三、相关反馈
我厅将在后续的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相关意见建议,并在正式出台后,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