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科〔2023〕15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落实《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4号)、《江苏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苏建科〔2023〕10号)要求,规范民用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助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民用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实施,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负责技术解释。施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至我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
联系电话:025-51868661、51868578。
苏建科〔2023〕153号 附件:江苏省民用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0927.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