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的二十大部署要求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纠治“四风”工作的意见》要求,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新特点新变化,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不准”的规定如下:
一、不准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上,只表态、不落实,打折扣、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0、122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8、39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7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降职的组织处理。
二、不准消极应付、机械执行,搞“ 一刀切” “乱加码”, 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偏离党中央决策部署,影响住房和城乡建设全局工作。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4、50、54、70、71、 121 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8、39 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7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降职的组织处理。
三、不准急功近利、任性用权乱作为,脱离实际、盲目蛮干,搞“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程序轻实效,虚头巴脑、哗众取宠空热闹,或者对“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履行监督纠治职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121 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之规定,违反本条 “不准”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7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降职的组织处理。
四、不准在工作中不尽职、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自甘平庸、不思进取、上推下卸、麻痹松懈、不推不动,遇到问题绕道走,推脱搪塞、打“太极拳”、搞“击鼓传花”, 坐视问题由小拖大、由大拖炸。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1、122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 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之规定,违反本条 “不准”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7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降职的组织处理。
五、不准对上隐瞒实情、表功邀功、自我美化、曲意逢迎,对下蛮横霸道、摆架子、耍官威。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6、125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之规定,违反本条 “不准”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7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降职的组织处理。
六、不准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和处理群众诉求工作中远离群众,对群众冷暖了解不深、感知不真,倨傲漠视、简单粗暴、推拖躲绕、扯皮拖沓,搞特殊、耍特权,损害群众利益。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2、113、116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8、39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7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降职的组织处理。
七、不准擅自超越权限、超越规格、超越范围、超越篇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相关企业、科研机构等乱发或变相乱发文件,或者假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名义发号施令、摊派任务、提出不合理要求。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2、122、133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7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降职的组织处理。
八、不准擅自超计划、超时间、超规格、超规模、超预算召开会议,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或者搞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泛泛表态,不解决实际问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之规定,党员 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 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 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7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降职的组织处理。
九、不准在调研中走过场、不深入、浮在表面、浮皮潦草,搞无计划、无目的、无成果的调研,或者多头重复搞走秀式调研,或者要求下级层层陪同、超人数陪同、借机旅游,加重基层负担、干扰基层工作。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105、122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之规定, 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7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降职的组织处理。
十、不准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多头检查考评,同一事项多渠道、多口径重复向下级部门要材料、数据、表格等,或者要材料过多过急、提出不合规不合理不切实际的工作要求,让基层难以落实。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之规定,党员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之规定,违反本条 “不准”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7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不准”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降职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