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现就我省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对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标准要求,在2023年10月25日前,完成本地区政务服务系统改造、电子证照生成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新制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推行电子证照。
二、工作内容
(一)各设区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审批部门要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附件1)、《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电
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附件2),完成政务服务系统电子证照功能改造,满足数据归集赋码对接、电子证照生成、证照归集赋码对接、存量设备产权备案数据转换等技术支撑工作。新制发的电子证照需采用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加盖各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审批部门电子签章,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二)各设区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审批部门要积极协调本地区数字办、政务服务中心、电子证照平台等部门做好电子证照数据推送和生成、电子印章部署和调用、预览水印加注、在线预览域名申请和应用、OFD证照文件预览转换服务、与住建部二维码赋码对接、与省厅中转服务接口的调试对接等工作衔接。按照《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试运行)》(附件3),各设区市电子证照通过省级中转服务接口对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三)各设区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审批部门在电子证照业务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对接共享,减少企业二次录入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实现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和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和二维码扫码验证服务。
(二)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后,审批部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对已取得的纸质证书,无需换发电子证照。
(三)请各设区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审批部门于9月15日前上报本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技术支持人员名单(附件4)和各设区市发证机关名称及区划收集表(附件5)。
联 系 人:周严技 0591-88319871
阮水琴 0591-87546767
技术咨询:潘 华 0591-87618504
杨 芳 0591-87602367
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
3.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试运行)
4.工作人员一览表
5.发证机关名称及区划收集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309/t20230913_62557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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