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举行《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出席吹风会并答记者问。
在回答省政府网记者有关《办法》出台后对农村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有哪些新管理规定时,熊春华指出,《办法》对村民自建房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进行了明确,除要求选址要符合规划、避开危险区域外,在建设质量安全上主要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设计要求。农村建房也要有专业设计。政府免费提供通用设计图集,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自行设计。二是提高工匠技能。各级住建部门要定期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工匠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建房村民从政府公布的名录中选择工匠,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三是加强施工管理。施工方要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施工,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四是组织竣工验收。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设计要求。建房村民要组织参建方进行竣工验收,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技术服务。五是开展农房排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村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对鉴定为危房的,督促房屋使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有垮塌危险的房屋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村民自建房,产权人、经营管理者事先要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六是区分安全责任。《办法》明确村民自建房产权人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并对六类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要成立管理机构、指定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审批和执法。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房质量安全负监督指导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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