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支持力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租房或改善住房功效,租购并举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以及持续改善住房条件,我厅依据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两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进一步优化,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的制定,依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2021〕194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以及《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缴存人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频次、要件进行优化。
(一)明确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适当提高无自有住房缴存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增加年内提取频次。
(二)明确依照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户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进一步简化提取要件、合理确定提取额度和频次、拓宽筹资渠道。
一是将申请提取时间前置,从原为加梯工程后期即缴存人取得个人加装电梯支付费用凭证后,提前到加梯工程前期,取得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后,不需要支付凭证即可申请,解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后置的问题;二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施加装电梯勘查、设计、采购、施工等费用总额以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理确定各楼层住户提取额度,对缴存人提取金额采取既定额度审批的方式,解决目前加装电梯缴存人出具个人加装电梯支付费用凭证复杂麻烦的问题;三是拓长提取时间,增加提取频次,确保缴存人尽量可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本户加装电梯既定提取额度;四是无住房公积金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本户加装电梯既定提取额度的,不足部分可由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足。
政策咨询:王廷锋;咨询电话:0771-2366181;工作邮箱gxzfgjjjg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