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形式
以政策问答的形式解读。
二、解读渠道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发布。
三、解读时间
相关解读材料与《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基准(非行政处罚类)》(2023版)同期发布。
四、解读材料
详见附件。
附件:《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基准(非行政处罚类)》(2023版)政策解读材料
附件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基准(非行政处罚类)》(2023版)政策解读
材料
一、修订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中“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有关要求,我厅于2017年9月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及《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基准(非行政处罚类)》(以下简称《规则》和《基准》),对规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0年,我厅结合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规则》和《基准》进行了全面修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明确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于2023年10月底前制定完成并公布”,该项工作列入2023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为此,结合《行政处罚法》《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情况和54号文提出的新要求,我厅决定对《规则》和《基准》再次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文件标题及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首先,鉴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不仅仅局限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还包含其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为此文件标题删除了“系统”。其次,在《规则》第二条列举了执法机关,强调适用范围,并在第五条特别说明纳入城管执法范围的其他领域行政处罚,其自由裁量基准仍由原主管部门制定。再次,根据各市执法机关的强烈要求,允许各设区市执法机关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基准,但强调应当报我厅备案。
(二)《规则》增加了处罚情节的具体规定。根据54号文的要求,为了增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准确性,《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由原来一般情形的三个档次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四个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同时在一般情形之外,《规则》第七条至第九条以及《基准》进一步细化了“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对不同情形下如何适用《基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三)全面修订行政处罚类《基准》。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 和54号文提出的新要求,对《基准》逐条进行了梳理和修改,并结合处室、地市及各界意见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调整,共新增47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删除18项,形成了751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四)全面修订非行政处罚类《基准》。参考住建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经认真核对厅本级和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形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裁量基准180项(含子项)、行政确认裁量基准12项、行政强制裁量基准3项、行政征收裁量基准6项、行政给付裁量基准2项、行政检查裁量基准33项,裁量基准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程序”、“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和实施机关”等内容。明确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可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但不能增加许可条件、审批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基准(非行政处罚类)》(2023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