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61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科技与产业支撑、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建筑运行、维护、改造的责任要求,建筑所有权人承担绿色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保障建筑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与城市更新项目相衔接,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鼓励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同步实施;推进建筑绿色化拆除,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
条例提出,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城市副中心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新建的超高层建筑、首都功能核心区建筑、城市副中心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示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筑节能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内容。此外,北京市还将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推动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公共建筑优先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
条例规定,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北京市将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节能运行管理;超过标准约束值80%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同时开展能源审计;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80%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摘自《中国建设报》2023.11.30荆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