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对<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部分条款调整的通知》(豫建市〔2023〕276号)政策解读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要求,“相关部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为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监督工作的应用,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我们对《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2号)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删去《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七条“工程业绩”,删去《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第六条“工程业绩分值”,删去《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第八条“工程业绩分值”和“《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工程业绩加分目录》”,删去《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第九条。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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