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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1作者:admin来源: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我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用评价、信息化数据的运用质效,落实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重大改革措施,规范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现就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良好信息加分

  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筑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不再加分,对建筑市场主体所报良好信用信息经核实后,以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布,作为市场选择的参考依据。

  二、实施信用动态管理

  (一)取消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全面实施动态管理,不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建筑市场主体良好信用分值自动清零,不良信用扣分按照行为公开截止时间自动恢复。

  (二)执行守信激励政策。建筑市场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加分政策,每月无失信行为的,次月给予守信加分5分,逐月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若建筑市场主体一但发生失信行为,给予守信加分的所有分值自动清零,并按规定扣除失信行为分值。

  三、全面启动信用修复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修复采用信息化方式,除不得进行信用修复的情形外,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届满后,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修复,不良信用信息扣除分数自动恢复。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312/t20231229_396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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