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检查工作,明确扬尘污染治理评价标准,提升工地扬尘治理水平,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城市扬尘治理攻坚行动计划》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十三条,进一步健全了检查机制,明确了检查重点、评价标准,并建立了督导问责机制。
一是健全检查机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各自管辖的房建市政类工程扬尘治理实施检查;加强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联动、信息互通,随时跟进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指标;要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同级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二是明确检查重点。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房建市政工程开复工、重污染天气等重要时段,项目进行土方开挖、管网、绿化等易扬尘工序;环保部门数据指标对PM10超标的重点区域开展督导检查。
三是制定评价标准。将扬尘治理费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围挡设置、冲洗和降尘设备、道路硬化等作为开复工扬尘治理控制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批准项目开复工。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评分表》,要求属地主管部门在房建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每月至少对工程扬尘治理情况进行一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动态监管。
四是建立督导问责机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每轮次、周期检查后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责任落实较差的下级主管部门和扬尘治理较差的项目责任主体点名批评或约谈。对扬尘治理监管工作落实较差的下级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属地党委、政府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及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