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建市管〔2024〕7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全区建筑市场中介服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9日
全区建筑市场中介服务行为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我区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规范工程中介市场行为,严厉打击资质代办、信息录入和实名考勤弄虚作假等社会非法中介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政府督查反馈问题,决定在全区开展建筑市场中介服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整治建筑市场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优化提升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及施工图审查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打击社会非法中介扰乱市场行为,打造“公开透明、自律诚信、执业规范、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秩序,促进我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整治对象和范围
整治对象
重点对在我区开展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社会非法中介进行整治规范。
整治范围
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现有条件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未按要求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基本信息和质量检测能力核查未通过,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的区外入藏质量检测机构;
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书已过期、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开展业务的;
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存在违规操作、不当竞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
利用社会非法中介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办理建筑领域行政事项的。
重点任务
(一)核查资质资格
1、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和区住建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等相关事宜的通知》(藏建市管〔2023〕113号)《西藏自治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藏建审图〔2023〕165号)有关规定,开展区内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不满足准入条件和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标注为异常,并限期在三个月内完成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我厅负责组织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和核查结果通报工作,各地(市)负责督促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开展整改工作。
2、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区住建厅《关于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各地(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内、区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区外质量检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核查,发现有未按要求完成企业基本信息报送工作的,要督促整改,未完成整改的,限制开展有关业务。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招投标、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管理相关制度,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和动态评价,督促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市场活动,规范市场执业行为,推进建筑市场制度化、规范化。
2、加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加强对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执业情况,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加大对中介机构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开展业务、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中介机构规范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3、提升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服务水平。对行政许可涉企办理事项的监管、服务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行业监管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指导服务工程建设类企业业务办理工作,压减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帮助企业违规办理业务、规避监管的操作空间。加大对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工程建设类企业业务办理行为,引导企业合法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办理业务。
4、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畅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收集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问题线索查处工作,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治规范专项行动工作从2024年1月11日开始,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1月11日至1月31日)
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要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填写《中介机构自查表》(附件1),并于1月25日前报工商注册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各地(市)在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梳理、排查问题线索:一是中介机构自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二是群众举报、投诉的线索材料;三是上级部门转来或交办的线索材料;四是已转下级部门调查处理的线索材料;五是在查处案件中发现的中介机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材料。填写《问题线索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1月31日前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督查整改阶段(2024年2月1日至6月30日)
各地(市)要立足本职,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按照重点任务安排,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资质动态核查、准入条件核查、事中事后监管、问题线索排查、投诉举报问题核查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组织整改、规范,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批、查处一批,规范一批中介机构突出问题,有效净化市场秩序。各地(市)要不断规范和加强对建设领域涉企办理事项的监管、服务工作,加大对工程建设类企业合法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办理业务的引导力度,压减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弄虚作假手段为企业办理业务的操作空间。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7月1日起)
各地(市)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梳理问题、剖析问题,研究措施,总结经验,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的长效机制,形成工作总结,并于7月10日前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024年7月1日起,建筑市场中介服务行为整治规范工作转入常态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纳入部门重点工作,认真开展建筑市场中介服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二)夯实责任,严肃问责。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明确责任部门,狠抓工作落实,对开展工作不重视、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存在问题较多地市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三)加大宣传,强化督查。各地(市)要注重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媒体宣传,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公布,构建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氛围。我厅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区进行通报。
附件1
中介机构自查表
中介机构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 |||
自查内容(对照整治规范范围填写) | 自查情况(有/无此类情况) | 整改措施及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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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
备注: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填写。
附件2
问题线索排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填表日期:
序号 | 中介机构类型 | 自查、排查企业数量(家) | 自查、排查发现问题数量(条) | 备注 |
1 |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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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质量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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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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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中介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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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