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有序推动全区招投标制度重大改革,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一)开展常态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厅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指标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更新标注状态,取消标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列为资质动态核查重点对象进行重新核定。
(二)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应在“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资质和人员信息,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工程。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我厅将会同社会保险管理等单位,结合社保缴纳相关数据,对注册人员的参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等情况,在“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因社保缴纳与执业注册信息不一致注册人员被标注为异常状态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完成的由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更新注册人员标注状态,取消标注。信息标注有误的由企业提供注册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在单位工作的辅助证明材料和相关情况说明,向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信息异常核查申请,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无误后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取消异常标注。
二、动态核查结果运用(一)在“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许可;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二)建设工程企业标注资质异常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资质标准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由我厅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应将处理建议告知我厅,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已在我区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报送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经核查该企业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至“公共服务平台”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三)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列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扣除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分数,对存在“挂证”行为的公职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
三、有关工作要求(一)建设单位在选择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选用资质达标的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关注承接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达标的,提醒企业整改。
(二)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运用工作,对属地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动态核查不合格标注异常状态的,依法依规处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全面督导,对发现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的进行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追责。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5日
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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