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法〔2024〕11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时间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 要求 | 备注 |
1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具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 | 不超过 5% | 1次/年 | 9-11月 | 网络 检查 |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一致; 2.社保缴费与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是否一致; 3.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 | 城市与建筑设计处 |
2 | 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市场、质量(含抗震)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 | 抽取2个省辖市及其辖区内2个县(区) | 1次/年 | 9-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施工图是否通过审查; 2.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控制情况; 3.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查的规范性(包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 |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不超过2% | 1次/年 | 7-9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三年开发项目情况; 3.市场经营行为情况。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4 |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不超过机构总数的15%(不含2022年、2023年已检查的机构) | 1次/年 | 7-9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房地产估价机构情况; 2.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 | |
5 | 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展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 不超过2% | 1次/年 | 7-9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企业依法经营情况;2.项目管理服务情况。 | |
6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超过在建项目数1% | 1次/年 | 7-9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1.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2.施工发承包情况;3.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4.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情况。 | 建筑市场监管处 |
7 |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政办〔202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招标投标活动 | 5%-10% | 1次/年 | 7-9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行为主体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建筑市场监管处 |
8 |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三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 不超过监管企业数量的20%和注册造价人员数量的5% | 1次/年 | 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注册人员情况;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科技与标准处 |
9 |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 | 抽检城市市区及所辖一个县各随机抽查3个实体工程(2个居住建筑、1个公共建筑) | 1次/年 | 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责任主体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 科技与标准处 |
10 |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监督检查 |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第十五条;2.《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五条;3.《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四十四条;4.《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5.《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6.《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标准》。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市供水单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 不超过20% | 1次/年 | 9-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供水:对水质管理、运行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开展检查。 污水: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泥处置情况等方面开展检查。 | 城市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