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全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满足缴存人住房需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于2024年6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电子版请发送至工作邮箱:tzfgiijgc@zjt.gxzf.gov.cn。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廷锋,联系电话:0771—2366101,工作邮箱:gxzjzjzk@zjt.gxzf.gov.cn,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1303室。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3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
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全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缴存人租房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合理租房使用需求。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困难群体全额提取。支持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全额提取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三)支持保障性住房实际提取。支持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和频次。各地应根据当地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和租赁住房面积,进一步提高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缴存人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五)简化租房提取手续。畅通线上线下申请渠道,租房提取申请人可选择自主提取或授权公积金中心按月将提取金额划入个人银行账户。有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位长租住房租金按月对冲至出租方运营账户。
二、加大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一)提高实际贷款额度。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房价格、人均住房面积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星级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的缴存人,贷款实际额度可适当上浮。
(二)优化存贷机制。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自申请贷款时往前追溯一年内其租赁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三)支持住房贷款按月对冲。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应配合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按月对冲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加大对灵活就业缴存人支持力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当地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通过调整其个人缴存方式和年度缴存额提高贷款额度。调整后的月均缴存额不得超过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提升服务质量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各地要通过对个贷率、资金净流量等指标的全面分析和住房公积金使用供需趋势的综合研判,建立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统筹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高效、有序使用。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各地应积极依托数字化发展,提供简要件、多渠道的业务办理方式及业务办理流程,及时调整门户网站和服务窗口等办事指南,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及服务质量,为缴存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各地要开展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帮助缴存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内容。同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提高政策宣传的效率和影响力,引导缴存人依法、合规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 6 月 23 日